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教育部體育署辦理運動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計畫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計畫為協助政府推動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之相關工作,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工作 現況與身份別、及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傳真號碼、E-MAIL、居住或工作地址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二、本計畫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本計畫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三、本計畫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本計畫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五、本計畫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本次以外之產業之推廣、宣導及輔導、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計畫行使之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本計畫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 條規定,本計畫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七、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本計畫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 八、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本計畫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貴計畫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貴計畫或貴計畫授權之專案管理單位,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
本申請聲明事項: 一、本事業瞭解本申請須知內容,並願意受其拘束。 二、本事業同意 (一)補貼期間: 1.不可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裁員或對員工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2.不可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二)不可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三)不可有其他教育部體育署公告禁止之事項。 三、本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教育部體育署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一)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二)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 (三) 有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四) 經教育部體育署認定有損及員工權益之情事。 (五)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六) 其他有不符合申請須知規定之情事。 四、 本事業倘於109年4月至6月有員工離職之情事者,同意依本須知相關規定主動提交異動名冊,並知悉教育部體育署得依實際僱用狀況減少薪資補貼數額。 五、 本事業同意提出可佐證申請本須知補貼之相關數據資料予教育部體育署,並同意教育部體育署得於去識別化後引用相關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及利用。 六、 本事業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時,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教育部體育署涉訟或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事業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律師服務等因訴訟衍生之一切費用。 七、 同意主辦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蒐集、處理、利用本事業提交申請資料之所載個人資料,以執行本須知規定之薪資或營運資金補貼。 八、 本事業同意於受領政府薪資補貼後原則上於當月內全數發放給所屬員工,並於薪資撥付通知資訊(如e-mail、薪資條等)上,註明「含行政院紓困補助」文字。 九、 本申請書提交時,視為同意上述聲明。 九、 本申請書提交時,視為同意上述聲明。